为大力推进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我校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 由学生工作部(处)、财务科具体负责与各县市资助部门及经办行联系、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
第二条 享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在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及预科学生。
第三条 贷款期限及金额:按照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金额为学费和住宿费之和,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年。
第四条 申请贷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
(四)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的经济困难学生;
(五)申请人被纳入到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六)履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七)本学年没有获得其他的助学贷款;
(八)借款学生所在地区属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范围。
第五条 贷款申请所需材料。
(一)新生申请。
借款学生在县资助中心领取(或自行下载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网站和省学生资助网站均可下载)2份《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填写个人信息,到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审查并加盖公章。同时将借款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或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借款学生高考录取通知书原件提交到县资助中心。
(二)在校生新申请。
借款学生填写2份《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填写个人信息,到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审查并加盖公章;同时将借款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或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到县资助中心。
(三)在校生续贷。
借款学生按贷款银行要求填写《续贷声明》、《助学贷款申请表》,提交到县学生资助中心。
第六条 贷款申贷程序。
(一)申贷学生前往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经审查合格后填写《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书》(一式两份),返回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审查盖章手续后,提交给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现场办理借款学生贷款申请,审查通过后在申请表上确认盖章。
(三)县(区)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四)借款学生执借款合同在省农信社指定网点开立用于资金结算的个人账户。
(五)借款学生执借款经回执到学院资助中心办理确认手续,(区)学生资助中心。开发银行省分行确认后,通知县(区)学生资助中心与省农信社将贷款资金汇划至高校指定账户,缴纳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六)学院收到上述款项并充缴学费后,向借款学生出具相应的收据或发票。
(七)借款学生及时将收据或发票复印件邮寄回县(区)学生资助中心。
第七条 贷款后期管理及归还。
根据贷款学生与经办行签订的相关合同,贷款后期管理及还款等问题由学生本人与县资助中心、经办行共同协商处理,必要时,学院提供相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