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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章程

湖北恩施学院章程

序 言

湖北恩施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由恩施自治州常青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青公司)出资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学校于2003年3月11日试办,2004年2月29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确认为独立学院,2021年2月经教育部、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转设为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学校自开办以来,举办者不断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内涵建设,现已成为一所省内有一定影响力且办学特色明显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学校依法依规办学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中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校训、校徽、校旗、校庆日

(一)校名:湖北恩施学院。英文名称:Hubei Enshi College。

(二)校训:正德至善、为学至精。

(三)校徽、校旗: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通过的方案为准,并规范使用。

(四)校庆日:每年的3月31日为学校校庆日。

第三条学校地址:湖北省恩施市龙洞河南路。邮政编码:445000。

第四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学校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五条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学校,非营利性法人。如学校法人属性发生变化,学校将按国家及湖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办学方向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办学宗旨、教育理念

(一)办学宗旨:以父母之心育人,帮助学生成就梦想。

(二)教育理念:立德树人、因材施教、学以致用。

第八条学校定位

(一)目标定位:省内知名、国内有影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民办本科大学;

(二)学科专业定位:以医学为重点,突出艺术和教育特色,管理学、艺术学、工学等多学科专业协调发展;

(三)人才培养定位:培养政治可靠,道德高尚,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以及创新意识、信息素养和职业素养高的应用型人才;

(四)服务面向定位:扎根恩施,立足湖北,面向华中,服务基层。

第九条学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规模

(一)办学层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发展全日制普通专科教育,积极创造条件申办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

(二)办学形式: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三)办学规模:到2025年全日制在校生规模达到并稳定在18000人左右。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学校举办者为恩施自治州常青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青公司)。常青公司已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实际出资。

第十一条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

(三)负责推选学校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并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法人资产;

(五)依法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

(六)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二)保障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

(三)维护法律赋予学校的各项权益,支持与帮助学校发展;

(四)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为学校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发展条件;

(五)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决策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教学单位招生比例,按政策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受捐赠财产等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和维护;

(五)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二)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四)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和科技支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湖北恩施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恩施州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党委会议;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主持规划并落实党的思想政治、德育、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统一战线、关工委等工作的措施和任务;

4.定期向党委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

5.承担履行职权义务发生责任事故时应该承担的责任;

6.担任董事并支持董事会和校长组织开展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的日常沟通与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建立二级单位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一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二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校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律检查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无党派人士、各民主党派开展活动,做好民族宗教工作。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一)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并修改学校章程及基本规章制度;

2.审定学校的机构设置;

3.聘任和解聘董事会成员、校长,并根据校长提名聘任和解聘副校长、校长助理、财务负责人,每年听取校长、副校长和校长助理的述职报告;

4.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5.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决策学校重大问题、重大项目支出(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规定执行);

7.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8.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及类别和层次的变更;

9.同意举办者的变更;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二)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学校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合并、终止;

6.董事会成员的任免;

7.决定变更举办者;

8.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董事会成员组成

1.学校转设后过渡期内董事会暂由7人组成,设董事长1名和董事6名,学校党委书记依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其中原举办高校湖北民族大学代表1名,常青公司代表2名,学校校长,党委书记以及教职工代表2名,原举办高校代表任期至以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名义招收的学生毕业、结业或肄业离校为止;过渡期结束后,董事会由7人组成,设董事长1名和董事6名,学校党委书记依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其中常青公司代表3名,学校校长,党委书记以及教职工代表2名。董事的增减按照《湖北恩施学院董事会章程》之规定调整。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董事由董事长提名、教代会选举、董事会表决产生。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2.学校董事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即自动离任。在届满或者届中,派出方都可以独立决定其所派出的董事是否连任或更换,派出方更换董事时必须出具书面文件,并由学校按程序办理变更报备手续。董事辞职或者离任,其董事资格自动终止。

(四)董事会议事规则

1.董事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1次,由于特殊原因,或者经1/3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董事会议。

2.董事会议召开前1周,董事长应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3.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若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表人出席,则视为弃权。

4.出席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1/2以上,不够1/2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5.每次董事会议,必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本由董事会保存。

6.董事会议作出的决议,由董事长签署执行。

(五)董事长经董事会授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2.董事会休会期间,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3.根据1/3以上董事提议,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4.检查董事会通过的决议、预决算方案、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5.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经董事会同意以董事会名义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6.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党委参与、董事会决策、校长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由董事会聘任。校长任期5年,任期届满即自动离任。董事会继续聘任的可以连任。

校长暂时不能履职时,由董事会指定副校长暂时代为履行职务,直到董事会聘任下一任校长。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等职位,在校长领导下分管相应工作。学校党委书记按法定程序,担任副校长,参与学校行政会议。

(二)校长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1.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校长、校长助理;

4.召集校长办公会讨论,聘任和解聘学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

5.组织学校招生、教学、科研、思想品德教育和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6.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依规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日常事务;

8.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9.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三)校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1.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办学规定的;

2.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董事会决议的;

3.不能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校长职责的;

4.学校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5.本人申请辞任且董事会同意的;

6.教育主管部门建议免职的。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

(一)监事会的产生

1.监事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监事2人,监事会中应当有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监事的增减按照本章程之规定进行;监事会成员任期5年,任期届满即自动离任。监事会成员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举办者推荐。学校现任董事会成员、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2.监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前,因故出现缺额、无法履行监事职责超过六个月或不具备监事任职资格的,应按原产生方式另行补选或改选。在任期中补选或改选的监事,均以补足原任者的任期为限。监事会主席临时不能履行职务的,可授权其他监事代行职权。

(二)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等提出意见与建议;

2.监督、检查、评价学校的管理决策、教育教学、财务收支、组织人事等办学行为;

3.对董事会成员、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等的履行职责与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制止、纠正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或董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4.列席董事会会议、校委会及学校行政机构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5.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要求审议;

6.聘请其他机构或个人协助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三)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并主持监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3.就有关问题听取学校校长的报告;

4.向学校调查、了解办学情况;

5.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6.列席董事会、校委会及学校行政机构会议并发表意见建议;

7.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的权利

1.享有在监事会会议上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2.享有对提交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的权利;

3.享有向监事会主席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4.享有调阅学校档案、文件或约见学校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5.应邀参加学校的重要活动。

(五)监事的义务

1.必须严格遵纪守法和遵守学校章程;

2.必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

3.不得开展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

4.按规定不得泄露学校涉密事项。

(六)监事会议事规则

1.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根据需要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必须有1/2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2.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可委托或授权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3.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决议需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工作的审议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学术委员会统筹负责学校学术事务的审议、咨询等事项,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领导和审批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本校学位的授予及撤销,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专家审议咨询机构。审议有关教学的发展规划和重要决策、教学质量标准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与调整等;评议重大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立项、评议和推荐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等;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材建设等。

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置行政职能部门,按照学校授权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将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合理设置并适时调整。

第三十四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以教师为主体,由教职工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民主集中制开展工作。

(一)教代会每5年为1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教代会。

(二)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4.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5.讨论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建立湖北恩施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学生权益。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北恩施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委)。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引导学生树立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

第三十八条学生会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五章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

第三十九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学工作为中心,根据国家、区域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在国家核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适度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优化教育结构。

第四十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四十一条学校的招生、录取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每年的招生计划需经董事会审核后申报。

第四十二条学校不断完善学科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通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新的教育理念、办学思想和人才培养目标,以系统理论为指导,构建由教学管理的制度系统、教学质量的监控系统、课堂教学的研究系统、教学信息的反馈系统等组成的学校质量保障体系。

第四十四条学校积极倡导科学研究,鼓励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注重开展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促进教学和科研相结合,不断提升学校人才培养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四十五条学校在专业建设上将产教融合贯穿始终,开展教育、培养、实习、就业等全方位的校企合作,为培养应用技术型人才提供最佳环境。充分利用常青公司的产业资源,常青公司为学校提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教育教学基地。

第四十六条学校积极推进社会服务,服务国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十七条学校大力倡导文化传承,创新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岗位需求,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

(三)按合法渠道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涉及切身利益的事务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践行“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

(二)珍惜学校声誉,自觉维护学校利益和形象;

(三)爱岗敬业,服从学校安排;

(四)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实施办法,遵循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管理规定,教职工统一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在所在地政府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的需求,逐年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同时根据需要选聘部分兼任教师。

第五十三条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积金。

第五十四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学校重视“双师双能型”队伍建设,支持和鼓励教职工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职业资格认证,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的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自由,尽力为教职工开展教学和科研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培训制度,为受聘教职工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五十九条学校规范教职工的学术行为,引领教职工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六十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照《湖北恩施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受理教职工申诉,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维护教职员工通过学校教代会、工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第七章 学生及校友

第六十一条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辅导员和班主任,对学生开展服务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学生除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转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科学文化交流活动、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机会;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依照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八)依照国家法规和学院规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务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学生除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珍惜学校的声誉,自觉维护学校利益和形象;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和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学生依法享有权利,履行相关义务。维护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以及监督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学校建立学生资助和帮扶政策,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帮助。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及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学生入学后,相关专业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由学校颁发本、专科学历证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鼓励学生在校期间申请职业资格认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八条学校强化学生社会责任担当意识,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六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照《湖北恩施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受理学生申诉,依法维护学生权益。

第七十条学校做好校友服务相关工作,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八章资产来源、财产和财务管理

第七十一条学校经费来源为举办者的投入、学费收入、政府专项补贴、融资借款、社会及个人捐赠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二条学校设立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开展会计核算。

第七十三条学校财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董事会的管理和监督,接受国家法定审计机构对学校财务的各项审计。

第七十四条学校的收费标准和项目需按规定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七十五条学校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按照统一领导、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学校按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会计报告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十六条学校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学校在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抽逃和挪用其资产。学校接受的社会捐赠,依法合规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


第九章 学校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七十七条学校变更须遵守以下程序:

(一)学校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二)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八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申请终止,并依法报批:

(一)举办者一致同意终止、解散学校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三)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七十九条学校终止时,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员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湖北省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条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事项之一出现时,董事会应组织修订学校章程:

(一)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本章程出现与现行教育法规相抵触;

(二)本章程明显不适应学校发展;

(三)2/3以上董事会成员认为需要重新修订本章程。

学校章程修改后应依法报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在学校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由湖北恩施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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