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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对外宣传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7-09-0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宣传管理,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树立学院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宣传是指在社会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和论坛等网络平台上刊播的反映学院各方面情况的文章;接受新闻宣传单位记者采访的报道或邀请新闻宣传单位记者来学院采访的报道;在新闻媒体或网络平台上发布有关学院的广告、信息等;其他形式向社会发布有关学院的各种信息。

第三条  学院积极鼓励全院各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学院各方面情况,以扩大学院的社会知名度,对宣传工作成绩突出者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四条  各单位开展活动邀请校外新闻宣传单位记者参加并宣传报道的,必须事先报信息与宣传中心备案,以便及时掌握宣传动态。

凡新闻宣传单位记者自行到学院采访报道,应先与信息与宣传中心联系,由信息与宣传中心统一安排,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学院任何人都有权拒绝采访,并有义务报告信息与宣传中心和制止无组织的采访报道,防止有损学院形象的报道发生。

第五条  凡反映学院各方面情况的对外宣传报道,为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师生员工都应将稿件自觉送到信息与宣传中心进行审核。

第六条  凡对学院重大事件或对学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及副高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宣传报道的,必须经过学院信息与宣传中心审核。

第七条  对外发布有关学院的广告、信息等,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同时必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核。

第八条  凡在对外宣传过程中对学院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害者,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和责任人党纪、政纪或院纪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宣传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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