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维护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推动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论文的适用范围: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 代写的;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4.伪造数据的;
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机构:
各院(系)分别成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和处理机构。调查机构由主管教学的领导负责,教学科具体负责初步的调查认定,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上报各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进行进一步调查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家组织或聘请专家组成专门机构,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认定,经调查认定后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机构由各院(系)主管学工工作的领导负责,学工部门具体负责学位申请者的违规处理工作。
第六条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学位申请人员:出现学位论文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未获得学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情节严重者可开除其学籍。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各院(系):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对该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院(系)负责人相应处分。
此外,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条 经认定学位论文有作假行为的学校在作出处理决定前,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科研工作部将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本细则从2017届本科毕业生起执行,于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