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刊物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校园文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学生刊物的管理,活跃学术创新,弘扬博学、博爱、立人、达人的学风校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刊物,是指由学生自行组织,有固定名称、刊期或按年月顺序编号的连续印刷品。
第三条 凡经学院信息与宣传中心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准印证的学生刊物,即视为合法学生刊物。刊物规定在校园内免费交流。
第四条 任何学生刊物不得刊载下列文章:
1、有反动思想倾向的文章;
2、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文章;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的文章;
4、捏造事实的文章;
5、诽谤和侮辱他人人格的文章;
6、有损民族团结的文章;
7、低俗的文章;
8、其它禁止刊载的文章。
第五条 学生刊物采取各系(部)管理与信息与宣传中心、院团委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同时各学生刊物接受学院社团联合会的具体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学生刊物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上年度的年检工作,年检合格由信息与宣传中心发文确认其在新一年的资格,换发新的准印证。
第二章 学生刊物的审批
第七条 创办学生刊物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规定,秉承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校园文化建设服务的宗旨;
2、有确定的主办组织和明确的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
3、有健全的编辑部;
4、有切实负责的组织领导和指导老师。
第八条 创办学生刊物,应按本规定要求提出申请,并写明刊物名称、刊期、容量、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学院社团联合会审核后报信息与宣传中心审批。
第九条 创办学生刊物,需经各系(部)党总支审核同意。
第十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学生刊物,须经学生刊物主要负责人所在系(部)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已经批准登记并领取准印证的学生刊物更名或者改变专业范围,主办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要求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不办理跨校刊物的审批。
第三章 学生刊物的登记与印刷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批准的学生刊物由主办单位向信息与宣传中心办理登记,并填报申请登记表。学生刊物申请登记表经审核无误后,发给“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刊物准印证”。
第十四条 学生刊物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能出刊或无故停刊半年以上的学生刊物,由信息与宣传中心注销登记,收回准印证,不得继续出刊,如要继续出刊,应按本办法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 学生刊物停办由办刊组织向信息与宣传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核销准印证。
第十六条 所有学生刊物印刷必须填报《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刊物印刷审批表》,审批通过后方可印刷刊物。
第十七条 学生刊物印刷必须在显著位置印上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刊物准印证号、主办单位、出版日期等。
第十八条 学生刊物出刊前,主管系(部)党总支应指定指导老师进行全面审读并提出审读意见后方可印刷;学生刊物印刷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信息与宣传中心和学院社团联合会送交校刊一式两份。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由信息与宣传中心区别情况,给予下列处罚:
1、停刊整顿;
2、定期停刊;
3、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给予前条处罚的刊物,由信息与宣传中心将学生刊物编辑人员违反规定的情况通报给所在系(部)领导,由各系(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非法出版学生刊物。不经批准和登记,擅自出刊,由信息与宣传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和各系(部)党总支按相关规定区别情况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信息与宣传中心负责解释。
附:《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刊物印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