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院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三条 对违纪的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一个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违纪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严处分:
1、违纪后不能正确认识自己错误;
2、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
3、对检举人、证人、经办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4、结伙寻衅闹事或斗殴的;
5、纠集、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纪的。
第五条 违纪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1、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2、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3、有立功表现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危害学院安全或庇护、支持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或从事社会犯罪被处以管制、
拘役或徒刑的;
8、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偷盗、诈骗或抢夺公私财物(包括汇单、存折、银行卡、校园卡以及软件、实验仪器、药品、基地果实、花卉及图书、期刊、文献、资料等)者,视其情节轻重,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警告及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明知他人偷盗,不但不举报,反而参与私分赃款赃物者,视为盗窃行为并给予相应处
分。
第八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包括公共设施、图书、期刊文献、资料等)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物进行各种形式的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1、首次参加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多次参加赌博或聚众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肇事、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和为打人或打架提供凶器者:
1、用语言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人或
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视其情节,给
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动手打人,尚未致伤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伤他人,
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扩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
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打人或打架过程中不听劝阻者,打人或打架后,不通过组织解决,而以胁迫手段
或勒索财物的方式使其“私了”者,从重处分;
6、为他人提供凶器者,视其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用凶器故意伤害他人,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凡打架斗殴、打人者,除按以上各款给予纪律处分外,并承担医疗及其它有关费
用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调戏、侮辱他人,复制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除给予以下处分外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有窥视他人隐私等不良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以恋爱为由纠缠对方,干扰他人学习或生活,甚至威胁、恐吓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进行性骚扰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充当婚外性伴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制作、复制、出售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音视频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住宿管理办法者:
1、学习时间、就寝以后,仍喧哗、打闹、起哄、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者,视其
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晚归不履行登记手续或无理取闹、翻围墙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无正当理由晚归者,视其次数和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未经批准,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从严处分;
4、在外留宿不归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违反学院住宿管理办法,未经批准在外租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接到通知当天未搬回宿舍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私自调整宿舍或者出租床位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在寝室内存放或者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褥、电热杯、电烙铁、电热水器、取暖器、电磁炉等违禁电器及使用酒精炉、煤炉等各类明火、燃气炉具,给予记过处分;因使用违禁物品或违章用火、用电导致安全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在寝室内饲养动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8、其它违反《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对旷课1-9学时者给予批评教育,旷课累计达下列标准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达10 - 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达20 - 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30 - 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达40 - 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达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学生在校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学生无故离校旷课每一天均按六学时
计;公益劳动、专业实习、政治活动以及军事训练等无故不到者,按实际活动时间折合课时作旷课计;迟到超过30分钟、早退超过30分钟,星期日晚点名缺勤、早操旷操、早自习旷课者均作旷课1学时处理,晚自习旷课作旷课二学时处理。
第十四条 在各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中,使用通讯设备及其它方式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校内从事任何宗教活动。违反规定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参加宗教活动者;
2、穿戴反映宗教信仰服饰、标志者;
3、张贴、悬挂、观看、存放任何形式的宗教宣传品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传播宗教或发展信徒者;
2、设立宗教场所或举行宗教活动者;
3、建立宗教团体或组织者;
4、组织、策划、强迫、教唆他人从事宗教活动或穿戴反映宗教信仰服饰、标志着。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的行为,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者:
1、凡在考场无理取闹或破坏考场设施(包括座号等),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或在
公共场合、集体活动中起哄闹事者,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2、非法出版刊物、组织同乡会、聚众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
处分;
3、隐匿、毁坏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伪造证明、涂改或盗窃他人证件,但未从事不正当活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处分;从事不正当活动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转借学生证和其他有效证件,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
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6、酗酒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7、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为他人作伪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8、违章用火用电、私接电线、破坏电源、消防设施或通讯线路等公共设施者,给予
记过及以上处分。因违规导致安全事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9、对教师和学院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恐吓、殴打或寻衅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
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0、间接造成公私财物损失,除据实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1、对于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2、利用网络或者其他新媒体传播非法信息,从事违法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第六条至第十六条中的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书面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审核,报主管学院领导批准;对学生做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书面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审核,报院务会研究决定。各种处分都要填写《拟给予学生处分意见表》及《科技学院学生谈话记录表》,连同本人检讨和证明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样表见附件)。
第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任何一级处分,各系(部)及职能部门应认真调查研究,务必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对违法、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当在发现其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15个工作日内处理结束。
第二十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出具处分文件,送交各系(部)学生科及本人,处分文件从送交之日起生效。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宣传栏上公告,公告期为14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意见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包括:《拟给予学生处分意见表》、《科技学院学生谈话记录表》、本人检讨及陈述材料,检举揭发材料,询问笔录等。
第二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院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的,学院有关部门应当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二十四条 记过及以下处分可以申请撤销,详情参照《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撤销学生处分及解除留校察看期的规定(试行)》,留校察看处分不得取消,察看期限一般为12个月。学院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可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期,但 不得超过6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期;有立功表现,可提前解除察看期;无悔改表现或在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 者,给予延后解除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超过6个月,仍不能够解除察看期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应填写“留校察看学生考核表”,由所 在系(部)负责考核,根据在察看期的建议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院按照毕业生档案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归入本人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