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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2015年修订)

图文:kjxg 发布日期:2015-09-26

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

综合素质测评方案(2015年修订)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 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及权重

1、思想道德素质(占20%

2、专业文化素质(占50%

3、身心素质(占10%

4、能力素质(占20%

二、综合素质测评方法

1、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分项积分、综合评估的办法进行测评。

2、综合素质测评积分公式:

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思想道德素质积分×20%+专业文化素质积分×50%+身心素质积分×lO%+能力素质积分×20%

3、综合素质测评等级评定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与不及格五等。各系(部)分别以同一年级的同一专业或同班级为单位,按综合素质评分高低评定等级。其中优秀占20%,良好占40%,中等占20%。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等级为不及格:

(1)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不足60分者;

2)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不改者;

(3)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本学年内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4)思想道德素质或身心素质单项得分不及格者。

4、综合素质测评名次评定:

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在同一年级的同一专业或同班级内排列名次。

三、综合素质测评分项评分要素及标准

(一)思想道德素质

学生在学年度按学院要求做到“思想道德素质测评表”所列四个方面的内容记基础分

80分。凡因表现好受校级(地厅级)以上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包括优秀党员、优秀党员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 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团会员)等,或在精神文明建设、公益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受到有关单位的正式通报表扬,按加分 项所列加相应分,同一事项以最高分加分。凡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有关单位通报批评,按扣分所列扣除相应分,各项在基础分内扣除,可叠 加扣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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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素质测评计分方法:

思想道德素质成绩=基础分+加分项-扣分项

(二)专业文化素质

专业文化素质考评,以学生课程学习为基础考评,课程成绩包括必修课、选修课的成绩,由于目前我校实行的是学年制和学分制,因此考评的方法有所不同,分别按以下两个公式计算,专业文化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每学分或每教学学时所取得的成绩。

1、学分制学生的学习成绩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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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化素质测评计分办法:

文化素质测评成绩=成绩测评分

(三)身心素质

身心素质测评包括身体素质基本分、心理素质基本分、体育基本分三部分。

1、身体素质基本分分为好和一般两个等级,分别记20分和16分,有病假记载者记16分,无病假记载记20分。

2、心理素质基本分为20分,主要包含学生对环境的适应程度、遇到困难和挫折时的

心理承受能力与应变水平;在学习、生活中的效能以及在情感、人格、个性等相关方面的整体状况。由学生个人自评。

3、体育基本分的计算办法:

1)非体育专业开设体育课年级学生的体育基本分=体育课成绩×60%

(2)未开设体育课年级学生的体育基本分以50分计算;

3)因患疾病,免修体育课的学生(须持医院证明)体育基本分以50分计。

4、身心素质测评分计算方法:身心素质测评分=身体健康基本分+心理素质基本分+体育基本分。

(四)能力素质

能力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在参加相关专业的社会实践、科技竞赛、学术研究、文化艺术等活动中的获奖情况以及外语、计算机、普通话等素质实际运用能力。

学生在学年度能力素质测评中基本分为60分,依据获奖证书、刊物原件、等级证书和外语、计算机、普通话的课程成绩以及担任社会职务的情况,按相应的加分标准,进行记实性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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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实施

(一)学院、系(部)、班分别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

1、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

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

副组长:由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

成员:学生工作部副部长、教学科研工作部、团委负责人,各系(部)分管学生领导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副部长担任。

2、各系(部)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

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担任

副组长:由各系(部)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人担任

成员:团总支正副书记、辅导员、系(部)学生会主席

3、各班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

组长: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担任

副组长:团支书、班长

员:班、团干部、3~5名学生代表

(二)测评程序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9月期间完成。

2、学生在进行学年个人总结、鉴定的基础上,按照《测评方案》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提交各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评议。

3、各班学生综合测评小组在学生自评基础上对照《测评方案》和各种有效原始记载及证明材料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提交各系(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查。

4、各系(部)在每年9月底以前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送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5、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各班将测评结果在提交测评工作小组审查前要向学生公布,允许学生在三天内提出质疑。

6、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对系(部)上报的审查结果审核批准后生效。

(三)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处理与归档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各级奖学金及各类优秀学生评比的重要依据。

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记入《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学年鉴定表》归入学生档案。

(四)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有关问题的说明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所涉及的学业成绩以教学科研工作部和各系(部)审核的结果为准。各单项得分或扣分均不得超过单项总分。测评总分超过l00分的,按100分计。

2除学分制以外的各类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均以百分制计入,凡按五级制评定的成绩,须换算为百分制,换算方法是:优秀记90分,良好记80分,中等记70分,及格记60分,不及格记50分。

3、各类科学发明、科技创作获得不同层次奖励,只按较高项记分。

4、同一篇论文(或作品)在不同刊物上发表或多次获奖,或同一比赛有多个轮次,均只计算最高分或最后结果(论文或作品以发刊或获奖时间所在的学年度为计算时限)。

5、参评学生各类证书必须真实,否则综合测评成绩认定为不及格。

6、各项测评结果只保留小数点一位。

五、各学系(部)可根据本方案制订实施细则,报学院学生工作部备案后实施。

六、本方案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原《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同时废止。本方案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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