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2015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保证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能够正常有序地开展,在实施过程中更具可操作性,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生工作部的统一领导下,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全院勤工助学岗位的规划、组织、协调及审定工作;建立困难学生综合情况信息库和各用人单位情况信息库;负责拓宽勤工助学岗位,向用人单位推荐勤工助学的学生;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岗前教育、培训及检查;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护学生勤工助学的安全;监督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相关情况,对违反我院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及时处理。
第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仅有利于德智体的全面发展,更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资助途径,学院各相关单位应充分挖掘勤工助学岗位,凡校内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如工作适于学生参加,应尽可能的安排学生参加。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应主要从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技、智力、文化服务活动和其他一些力所能及的有偿服务及社会兼职活动;不得参加有损学院声誉、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勤工助学活动;禁止参与社会上的各种传销活动;禁止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
第五条 学生必须以学业为主,因参加勤工助学而严重影响学业的,学院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学生在进行勤工助学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尊重民族习惯,不能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院的各项管理;学生要自尊自爱,诚实劳动,认真履行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违反协议者,学院将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造成不良影响者,学院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要时刻注意安全,遵守纪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双方签定的协议进行处理。
第八条 所有要求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登记表》,经各所在系(部)和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后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向各用人单位推荐。
第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招录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应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由中心统筹安排。用人单位须与中心、学生本人分别签定相关协议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生自主到校外勤工助学,必须向所在系(部)申请并批准,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登记。凡未报批而私自进行的勤工助学活动,出现问题,造成的后果均由学生自己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并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认真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人部门应对学生的身心安全负责,尊重学生,爱护学生;给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发放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生的劳动报酬应依据双方签定的相关协议及时发放,并充分体现资助的原则,对学生的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拖欠。
第十四条 经学院同意的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由学生所在系(部)和学生工作部负责协调解决,无法协调解决的在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进行仲裁解决。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团体和用人部门(单位)未经学院许可,不得在校园内、宿舍内张贴广告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各种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在校园内、宿舍内开展商品营销、各种培训等活动。
第十七条 我院在籍学生利用学院相关场地、设备等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报学生资助中心及相应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