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信息公开学生管理 — 正文

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9-10-30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

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大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公寓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学生公寓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营造整洁、健康、文明、和谐的学生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主观能动作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教育部关于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所有权属于学院。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是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并充分发挥学生自治管理作用,培育和发展学生公寓自我管理组织,积极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第二章 入住原则、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及房源情况统筹安排宿舍资源。具体学生公寓分配按男、女生分区域,以院系、年级、专业、班级为单位集中住宿。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内所有学生公寓楼栋及所有在学生公寓住宿的本、专科学生及短期进修、实习人员。

第五条 公寓楼用于学生生活服务,不能兼作其他用途,学校办公用房除外。

第六条 学生公寓室内应配置床具、书桌柜、椅子、储物架等基本生活设施。每室应具备相应数量的电源插座、网络接口,安装智能限电装置。学生公寓室内或室外均有晾晒衣物的场所并设有车辆停放场所。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 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应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把学生公寓建设成管理规范、文明安全、整洁舒适、环境优雅的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阵地。

(一)住宿管理

第八条 入住 国家计划内招生、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资格申请在学生公寓住宿。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公寓管理中心按院系统筹安排。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流程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指定楼栋的宿舍和床位,未经公寓管理中心批准不得自行调换。已在学生公寓办理入住手续,又私自到校外住宿者,若发生问题,其责任自负。

第九条 调宿 学生如遇特殊情况要求调换房间或调整床位的,应通过所在学院向公寓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学生本人持申请和学生证到公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换,申请人需在三日内完成调整搬迁。

第十条 退宿 因毕业、休学、退学、转学、出国或其它个人原因等需退宿者,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持相关证明按时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因休学或出国等原因离校半年以上的,应向公寓管理中心申明,并办理退宿手续,返校前一个月向公寓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寓管理中心重新安排床位。住宿学生如自愿申请退宿,须经所在院系批准,并与院系签订相关协议,交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调宿或退宿时,须主动与公寓中心办理财产验收交接手续。退宿时经管理人员对宿舍全面检查验收后方可在“离校通知单”上签字盖章,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寒、暑假原则上不允许学生留校住宿,确需留校住宿者须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住宿并签订住宿协议,公寓中心实行集中管理。寒、暑假留校住宿者,需配合假期公寓的修缮工作。

(二)安全秩序管理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 注意宿舍内财产安全,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及证件等要妥善保管,离开宿舍者要随手关好门窗。

第十五条 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爱护消防器材,严禁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积极参加消防培训、演习等活动。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公寓,严禁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禁止使用明火、卧床吸烟、燃放鞭炮、烟花,禁止在宿舍楼内焚烧废弃物;禁止在走廊、楼梯、过道停放自行车、摩托车和堆放物品,保持通道安全畅通。在宿舍区焚烧纸张、信件等易燃品,或乱扔烟头引起火灾等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宿舍安全。

1. 严禁赌博、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及有害信息或从事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2. 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

3. 严禁私藏管制刀具和枪械、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

4. 严禁偷窃、诈骗或强行占有学院或者他人财物。

第十七条 自觉维护学生宿舍公共秩序,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周日至周四晚上23时00分前应返回宿舍熄灯就寝;周五、周六晚上23时30分前应返回宿舍。就寝后,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嬉闹,不得吹奏乐器、播放音响和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严禁在阳台栏杆上或窗台上放置凳子、哑铃等重物,严禁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各种物品、泼倒茶水等。

第十八条 严守学籍信息,杜绝以各种形式向他人泄露学生档案信息。

第十九条 宿舍内,严禁使用违章电器或1200W及以上大功率电器,严禁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

第二十条 非本栋人员未经宿管老师同意不得擅自进入,访客必须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公寓内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严格禁止留宿异性;严禁带领陌生人进入公寓,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有义务劝止。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或校保卫处。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因特殊情况需借用本宿舍管理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借用登记;宿舍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加锁,丢失钥匙需要配制的,可到所住楼栋值班室交付押金借用备用钥匙自行配制后,交还备用钥匙可退回押金;也可找所住楼栋值班室宿舍管理员领取备用钥匙并支付配制钥匙材料费。丢失钥匙不报告或私换门锁,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不得擅自攀爬宿舍门、窗、阳台及楼顶;楼顶钥匙统一由宿管老师保管,除专业人员正常维修外,任何人不得借用楼顶钥匙或私自打开楼顶门锁或上到天台,且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三)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讲文明、讲卫生、讲公德,保持学生公寓室内卫生,爱护学生公寓公共区域环境卫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室内生活、学习用品要摆放整齐,坚持每日按照内务卫生标准清扫宿舍、整理内务,不得在墙面上涂写、刻画,不得在宿舍楼内饲养各种动物。尊重劳动成果,维护公共卫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室内卫生实行值日生制,值日生每日在宿管老师检查卫生前打扫好宿舍并将垃圾放到公寓楼下的垃圾桶内(不得堆放在走廊和宿舍内)。学生宿舍每周进行卫生大扫除。宿管老师每周一至周五对宿舍进行卫生检查,并公布卫生检查情况。

(四)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爱护公共物品,正确使用学生公寓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宿舍内配备的设备和设施,未经公寓管理中心同意,住宿学生不得随意更换、改造和拆卸。学生公寓宿舍内严禁私自装修、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要强化节能意识,自觉节约能源,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设施实行资产登记卡管理制,学生入住宿舍时须填写资产登记卡确认,并指定宿舍长为管理员。学生调换宿舍、毕业或其它原因退宿时,管理员要配合宿舍管理员按资产登记卡进行验收,齐全无损的方可办理调换、退宿手续。人为损坏公共设施,由当事人赔偿,当事人不明的,由宿舍全体人员集体赔偿。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五)宿舍文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寓管理中心应创建富有本校特色的学生公寓文化,积极开展学生公寓文明建设活动,公寓文化建设,要求内容健康向上,简洁雅致,富有知识性、趣味性、先进性,融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文化教育于一体。

第三十条 公寓文化的开展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主题公寓文化活动,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设置的公告栏、宣传橱窗,应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的宣传,并通过校园网、《学生公寓入住手册》、告示牌、宣传栏等,将与学生相关的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的制度和流程告知学生。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宿舍的表现将记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与学生个人在校期间入党、评优、评奖、评先进挂钩。

第三十三条 每学期学院将根据学生各方面的表现评选出“优秀公寓学生干部” 、“优秀宿舍”、“优秀舍长” 进行表彰;(详见具体评选细则)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以下方面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

(一)本宿舍在一学期内,连续三次周评比被评为“文明宿舍”;

(二)在一个学期内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表现突出,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三)积极组织或参与公寓集体活动且有突出贡献;

(四)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公寓楼违纪,依据《科技学院学生奖惩条例》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突发事件”主要指危及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突发性意外事件。

第三十七条 对学校的突发事件,应坚持“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救治”原则,及时、有序、高效地做出相应处理,最大努力减少学校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旦发现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楼栋负责人。楼栋负责人报告相关部门责任人,启动应急预案,全力投入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信息,采取逐级汇报制度,事件第一发现人应及时向部门主管汇报,事态严重的,部门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四十条 向外发布事件情况,需经学校领导同意,不得主观臆测,夸大其词,任何人不得虚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突发事件,或擅自接受报刊、电台等媒体的采访。

第四十一条 事态应急期间,学生应配合和服从学校的统一部署,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而影响事态的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寓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住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住宿管理,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范围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 公寓入住制度

第三条 学生公寓分配按男、女生分区域,以院系、年级、专业、班级为单位集中住宿,每间宿舍按照房间属性安排人数。

(一)新生入校前,公寓管理中心按各院系学生人数,将宿舍的床位数分配到学院,由各学院具体安排到学生个人。特殊情况复学者,需返校前一个月向公寓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寓管理中心重新安排床位;

(二)学生宿舍一经排定,无特殊情况不再调整。特殊情况,需提出申请经院系审核通过,报学生处备案,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三)每位学生只允许使用一个床位和一套学习家具,未经公寓管理中心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剩余房间及床位,不得私自转借、转让、出租床位,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四)公寓管理中心统一调配、管理宿舍楼内空房间、空床位,如需统筹宿舍资源时,学生应配合宿舍的调整。

第四条 寒、暑假原则上不允许学生留校住宿,确需留校住宿者须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住宿并签订住宿协议,公寓中心实行集中管理。寒、暑假留校住宿者,需配合假期公寓的修缮工作,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学生,需重新递交住宿申请,根据当年学校宿舍资源使用情况另行安排住宿。

第三章 公寓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每栋公寓楼设专职宿舍管理员、学生自治委干部进行日常管理,入住学生应服从管理。

第六条 每间宿舍设舍长一名,舍长负责宿舍的日常管理和宿舍文化建设,督促宿舍成员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

第七条 入住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进入宿舍就寝。学生公寓周日至周四23时00分关闭大门熄灯就寝;周五、周六晚上23时30分关闭大门。学生在上述规定的公寓关闭大门至熄灯就寝时段进入宿舍的为晚归;就寝时间以后未进入宿舍的为未归。晚、未归学生进入学生宿舍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在公寓值班室登记后,方可入内;若未带有效证件,需宿舍长或同班同学持有效证件到公寓值班室确认晚归学生身份之后方可进入。晚、未归登记时虚报信息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处理。

第八条 公寓楼查寝时间为:22:00—22:40,同学们应积极配合查寝工作;如查寝有疏漏的请相关同学于当日就寝之前到值班室进行核实。凡拒绝查寝、恶意阻饶者,宿舍管理员将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公寓楼住宿,超过就寝时间必须出示有效假条,否则视为未归。若因学校、学院等组织活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导致晚归或不归,须经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前出具晚、未归学生的假条。不能以从事勤工俭学类工作为由而晚归。

第十条 未按晚上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归宿者,一学期累计三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六次,给予记过处分;十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夜不归宿者,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次,给予记过处分;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爬墙、攀爬阳台、窗户进出宿舍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凡擅自爬门、爬窗损坏的公共设施一律由学生照价赔偿。且因此造成的人身意外伤害,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者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要加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宿舍内物品安全,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及证件等要妥善保管,发现宿舍内财物被窃,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保卫处。

第十四条 自觉维护学生宿舍公共秩序,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嬉闹,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不得开展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在宿舍喧哗吵闹或寻衅滋事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纠纷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做好学生公寓室内卫生,爱护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坚持每日按照内务卫生标准清扫宿舍、整理内务,不得在宿舍楼内豢养各种动物;凡从窗口往外乱扔杂物、乱泼乱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危险物品砸伤他人者,除赔偿一切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公寓调整制度

第十六条 学生个人要求调换房间或床位,原则上只在每学年期末统一办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换房间或床位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公寓管理中心安排住宿,申请人需在三日内完成调整搬迁。

第五章 公寓退宿制度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或其它原因退宿时,经宿舍管理员对宿舍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在“离校通知单”上签字盖章,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第十八条 毕业生正常退宿

(一)毕业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搬离个人物品,办理退宿手续。逾期未搬离的个人物品,视为遗弃物品,公寓管理中心有权统一处置;

(二)接到学生退宿申请,公寓楼管理员须到宿舍验收室内设施是否完好,若无损坏、丢失,即可办理退宿手续;

(三)室内设施如有损坏、丢失,应按规定予以赔偿。如责任不清,须由本宿舍成员均摊;对拒不赔偿者,不予办理退宿手续;

(四)正常办完离校手续,因特殊原因仍需在原宿舍暂住的,需向公寓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续住手续,原则上续住时间不超过三天。

第十九条 其它情况退宿

(一)因休学、参军、出国、跨校交流等原因需要中途退宿者,应该在离校前凭相关部门发出的通知到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将原住床位、用具腾空。转学、退学等结束学籍的情况,学生应在离校前凭相关部门发出的通知到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退出所在宿舍;

(二)个人原因申请退宿者,须向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审核后到所在公寓楼管理员值班室办理退宿手续;

(三)学生因违纪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在接到学校通知后,三日内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寓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营造和谐、文明、安全、舒适、洁净的生活环境,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习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宿舍内卫生标准与管理

第二条 内务卫生标准

(一)地面、桌面、凳面、卫生间、洗漱台、镜子洁净,无尘、无渍、无垢、无异味、无蜘蛛网。门窗、护栏保持清洁,及时清理垃圾;

(二)毛巾、口杯、盆桶等日常用品摆放整齐,箱包及其他生活用品尽量放在床上或整齐放于柜顶;

(三)床单干净平整,被子、枕头、被褥叠放整齐,蚊帐收平,衣物统一折叠放入衣柜内,鞋子整齐放置床下;

(四)墙面光洁,无乱贴乱挂,乱涂乱画;

(五)桌面物品摆放整齐有条理,凳子收于桌下,电脑、书籍、文具整齐摆放;

第三条 学生公寓室内实行卫生轮流值日制,值日生每日在宿管老师检查卫生前清扫宿舍、整理内务并将垃圾放到公寓楼下的垃圾桶内(不得堆放在走廊和宿舍内)。学生宿舍每周进行卫生大扫除。

第三章 公共区域卫生的清扫与保洁

第四条 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环境,配合做好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工作,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条 宿舍楼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实行楼层及分区责任制,由楼层值日宿舍负责搞好公共区域的清扫工作。禁止往楼梯走廊内泼水、堆放垃圾;禁止将垃圾丢入楼梯间或窗外,禁止在宿舍、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禁止在墙面上涂写、刻画、张贴、蹬踏脚印;禁止在宿舍楼内饲养各种动物。从窗口往外乱扔杂物、乱泼乱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危险物品砸伤他人者,除赔偿一切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检查与评比

第六条 宿舍管理员周一至周五随机对宿舍进行卫生检查,校部公寓学生干部每周四进行常规卫生抽查,并公布卫生检查情况。以栋、寝室为单位进行年度卫生评比,颁发证书。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条 根据优秀宿舍评比标准对全校宿舍进行评比,宿舍、个人及包干区卫生能始终保持整洁,宿舍成员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宿舍卫生检查,每周内务卫生成绩均达到96分及以上的给予鼓励。

第八条 宿舍整体卫生或个人卫生不合格,于每天检查评比后给予通报;学生在宿舍区乱扔垃圾,乱扔烟头经教育屡次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章 卫生检查评分标准

 (1)宿舍公共区域(50分)

1、公共物品(饮水机、清洁工具、垃圾桶等)脏乱(一处扣1-10分)

2、地面不干净有烟头、纸屑、果皮、大量灰尘(一处扣1-5分)

3、门窗不干净(一处扣1-5分)

4、洗漱台不干净(一处扣1-5分)

5、毛巾架(一个扣4分)

6、镜子(一个扣2分)

7、卫生间(一处扣1-10分)

 (2)个人物品(40分)

1、床面不整齐(一个扣5分)

2、被子、枕头不整齐(一个扣5分)

3、物品柜内物品摆放不整齐(一个扣2分)

4、鞋子摆放不整齐(一双扣2分)

5、椅子上物品堆放过多过乱(一把扣2分)

6、柜顶不干净(一个扣3分)

 (3)其他情况(10分)

1、走廊(宿舍门口附近区域)不干净(一处扣1-5分)

2、行李架物品摆放不整齐(一处扣4分)

3、检查时未开门的寝室记为70分,凡属于公寓内寝室有人拒绝检查者,将进行通报批评。

 (4)计分方式

总分按百分制计算,70-79分为不合格,80-90分为合格,90-95分为良好,96-100分为优秀。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寓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公寓管理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为确保住宿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强化住宿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和公寓管理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寓管理中心安全管理包括公寓管理范围内的人身财产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信息保密、用电安全、外来人员接待与管理、门锁与钥匙管理等各方面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公寓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原则,接受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第一节 人身、财产安全管理

第四条 增强安全意识,确保人身安全。宿舍管理员锁门前清点学生人数并在规定时间关门上锁,禁止学生无故夜不归宿。禁止学生攀爬宿舍门、窗、阳台及楼顶,从楼上向下抛扔杂物,禁止学生在公寓楼酗酒、打架斗殴,在通道不得推搡。

第五条 学生不得在公寓内存放公安部门管制的枪支、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放射性等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私藏管制刀具和枪械、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的,没收违禁物品,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视情节轻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在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自救灭火等措施。不能自救时,应及时撤离现场。

第七条 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或财物,防止丢失,必备的钱财物品要放在柜内锁好,不要随意放在其它地方;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动用他人物品。寒、暑假期间或外出实习,应将贵重物品自行带走。

第八条 住宿学生或他人携带贵重大件物品离开学生公寓,应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方可带出。

第九条 宿舍内配备的设备、设施,未经公寓管理中心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改造和拆卸。学生宿舍内设施在调换宿舍、毕业或其它原因退宿时,住宿学生要配合宿舍管理员进行验收,齐全无损的方可办理调换、退宿手续。设备和设施等若人为损坏,由当事人赔偿,当事人不明的,由宿舍全体人员集体赔偿。

第二节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生公寓的消防器材、安防设备等应及时配备、维修、保养和更新。各类消防器材、应急灯和安全指示灯等应完好有效,消防器材摆放有位,疏散等各类警示标识齐全、位置正确醒目。通过加强技术防范设施建设,预防火灾发生。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其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特别要加强高层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生公寓消防演练,提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学生公寓应建立由学生参加的消防志愿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十二条 学校对每届新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学生公寓消防安全专题活动。通过教育和培训,学生应熟练掌握消消防器材使用及火灾逃生办法,熟悉报警报案电话及程序。

第十三条 保卫部门联合公寓管理中心每月至少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有安全检查记录。同时加强夜间和节假日校园安全巡逻,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公寓管理管理中心实行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消防、出入和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摆放任何物品。确保应急状态下迅速开启,尽快疏散学生。

第十五条 保卫部门和公寓管理中心每学期至少联合开展一次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着重提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六条 宿舍内不准使用或保存煤油炉、液化气、酒精炉、蜡烛等明火设施和器具,以免发生火灾。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区和学生公寓楼内应有醒目的禁烟标识。学校应将学生公寓禁烟情况作为学生个人、班级、院系评优评先的参考指标之一。

第三节 治安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法制意识,维护宿舍安全。在宿舍内严禁赌博、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及有害信息或从事非法宗教迷信活动;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严禁私藏管制刀具和枪械、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严禁偷窃、诈骗或强行占有学院或者他人财物。

(一)在宿舍内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及有害信息或从事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酗酒、闹事,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打架斗殴、指使校外人员殴打本校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对因打架斗殴而损坏学校财物或致人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三)提供作案条件或者销赃、窝赃的,或因构成犯罪被判劳动教养或判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藏管制刀具和枪械、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的,没收违禁物品,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视情节轻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偷窃、骗取或强行占有学院或者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反规定,故意损(破)坏宿舍公物或他人财物,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提高警惕,严防各类案件发生,发现案情或险情及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主动配合,提供线索,见义勇为,消除隐患。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酌情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中心、学校保卫处、公安110等。

第二十条 因学生无视治安安全管理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发生案件或安全事故的,由学院保卫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保卫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保密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严守学生学籍信息,杜绝任何人以各种形式向他人泄露学生档案信息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如有需要要查询、调取学生信息的,不得查询无关信息,办理无关事项,且仅限本人查询。

第二十三条 发现本人或他人已经或可能泄露信息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五节 用电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用电采用定时供电的方式,用电量以宿舍电表计量为准,由学生按用电价格自购。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要强化节能意识,自觉节约能源,杜绝长明灯。住宿学生要爱护供电设施,不得擅自拆卸、改造,如发现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节约用电以及安全用电的管理办法,严禁使用明火、违章电器,严禁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

以下电器在学生公寓内均属违章电器:

(1)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热毯、取暖器、电水壶、卷发棒等容易引起安全隐患的电器;

(2)电热锅、电炒锅、电饭煲、微波炉、电磁炉、电烤箱等炊事用电器;

(3)1200W(含1200W)以上的大功率电器。

以下行为属于私拉电线:

(1)从房间内固定插座以外(含公共场所)引出线路的;

(2)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本房间外的。

以下行为属于盗用公共用电:

(1)从消防设施上引出线路或直接连接用电器的;

(2)从生活配套设施专用电路上引出线路或直接连接用电器的。

第二十七条 公寓管理中心有权对学生违章电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在宿舍内使用上述违章电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没收违禁物品

第二十八条 凡使用违禁电器由此引发事故者,视情节轻重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外来人员接待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生活秩序,学生公寓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和大件物品出入登记等制度。

第三十条 外来人员包括来访会客、维护维修施工、执行公务等除本栋住宿学生以外的一切人员。

第三十一条 住宿学生不得任意将家长、亲戚朋友、陌生人带入宿舍楼,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宿舍管理员批准。宿舍的来访会客、执行公务者、施工人员等应主动出示证件,经宿舍管理员登记核准后方可入内。未经宿管理员同意不得进入公寓楼。学生及来访人员应自觉遵守会客制度,超过会客的规定时间 5分钟— 45分钟,宿舍管理员有权请会客人员离开公寓楼。

第三十二条 外来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寓楼,出入公寓楼所携带的工具、大件及贵重物品要进行登记,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地点。

第七节 门锁、钥匙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公寓楼按照房间入住人数给住宿学生每人配发一把宿舍钥匙,宿舍管理钥匙及备用钥匙一律由该栋宿舍管理员保管。

第三十四条 住宿学生因需借用本宿舍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住宿学生不得将宿舍钥匙借与他人,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钥匙需要配制的,可到所住楼栋值班室交付押金借用备用钥匙自行配制后,交还备用钥匙可退回押金;也可找所住楼栋值班室宿舍管理员领取备用钥匙并支付配制钥匙材料费。丢失钥匙不报告或私换门锁,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五条 住宿学生不得擅自攀爬宿舍门、窗、阳台及楼顶;楼顶钥匙统一由宿舍管理员保管,除专业人员正常维修外,任何人不得借用楼顶钥匙或私自打开楼顶门锁或上到天台,且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第三章 晚归未归检查

第三十六条 检查时间

(一)每晚22:00准时开始(节假日除外);

(二)每周日、周一、周四由校公寓管理委员会监督检查部负责全面检查;

(三)每周二、周三由各二级学院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的晚归、未归检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晚归未归处分

未按晚上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归宿者,一学期累计三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六次,给予记过处分;十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夜不归宿者,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次,给予记过处分;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寓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生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水电收费标准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收费管理通知》(鄂价费字[2006]186号)文件有关要求,学院每月为学生免费提供基础供电8度,超出部分按0.592元/度标准收费。

第二条 根据《关于建立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通知》(恩市发改价[2015]19号)有关规定,学院每月向学生免费提供基础供水3吨,超出部分按3.15元/吨标准缴费。

第三条 热水按0.05元/升标准缴费

第二章 水电管理注意事项

第四条 学生用电、冷热水费用通过一卡通系统扣费。

第五条 同一间宿舍的学生平均分摊(电、冷水)费用,每日凌晨1点至2点通过一卡通系统自动扣除当天使用费用,热水费用自用自费(刷卡使用)。

第六条 在同一宿舍中,若某一个同学的一卡通余额不足,将导致停水停电,建议同学关注五和大成官方微信,绑定一卡通,及时查看余额及消费明细;同时为保障学生一卡通正常扣费,一卡通保底余额设置为10元,(防止一卡通扣水电费余额不足时,造成负数扣费问题),学生毕业后将统一退还费用。

第七条 因欠费断电造成的对电器设备的损害,数据信息丢失等一切后果,由该寝室成员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希望同学们及时查看一卡通余额信息,及时充值,以免断电影响你的生活和学习。

第八条 校园一卡通

信息服务点: 图书馆401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

充值点: 图书馆一楼财务处,支付宝校园生活或微信数字科院公众号。

第三章 生活便利服务

第九条 自助服务

(一)各学生公寓二楼及五楼大厅均提供自助洗衣服务。使用流程在洗衣机安装点及洗衣机上均张贴有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请同学们在使用前了解。

(二)同学们在洗衣机时据自身需求按洗衣机对应的刷卡器上提示选择刷卡次数,或扫描洗衣机上的二维码支付进行洗衣和单脱水服务。同学们要关注洗衣卡余额,适当充值。日常洗衣卡办理和充值点在财务处。(新生报到时均可在新生报到处办理洗衣卡)

第十条 通讯服务

中国移动、电信、联通均在学校设有营业厅,同学们需办理手机卡、宽带上网等通讯业务的,建议到营业厅办理并提供售后服务。

第十一条 其他服务

公寓管理中心会根据同学们的日常生活需求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与时俱进增加其他配套服务设施。

第四章 公共设施服务

第十二条 公共设施使用

学生公寓公共设施自新生入学后由宿舍长签字确认公物完好,每位宿舍成员需爱护学院公物,公共设施出现故障请按照报修流程及时报修,如故意损坏公共设施除照价赔偿外,将依据学院制度给予相应处理。若宿舍调整,宿舍管理员需及时变更入住信息并标明日期。

第五章 公寓公物损坏赔偿办法

为有效管理学生公寓资产,保证其正常使用,共同营造一个舒适、安逸、文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 公寓公共设施配备有:宣传栏、门窗、楼梯护栏、消防栓、灭火器、疏散指示牌、应急灯、消防门等。

第十四条 寝室家具及设施配件有:床铺、柜子、书桌、椅子、空调、饮水机、洗手盆、洗手台、晒衣架、纱窗、镜子、毛巾架、门窗、门锁、网络端口等物品。

第十五条 公寓家具及设施配备齐全后,学生应妥善保管和维护,不得任意调换、增加或减少各类物品。床铺、书桌等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随意调换位置,保证房间家具摆放的统一性。

第十六条 公寓家具及设施维修及损坏赔偿原则:

1.因正常使用造成的物品损坏,由公寓管理服务部门负责维修或更换;

2.非正常使用(及违规使用)造成的物品损坏或因保管不妥丢失物品的,按维修成本收费或照原价赔偿;

3.故意损坏物品的,按市场标准价格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4.物品损坏,若查不出直接责任者,由宿舍成员集体赔偿。

第十七条 公寓家具及设施损坏赔偿程序:公寓中心对损坏公物做出鉴定,出具公寓公物损坏赔偿通知单—当事人持通知单到公寓中心办理赔偿交费手续(接到通知单三日内办理)—公寓中心出示收据—安排人员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 公寓中心必须严格按照《公寓物品损坏赔偿标准》(见附件)收费,不得乱收费,不按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 对损坏公物拒不赔偿、态度恶劣者,通报所在学院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大学生心理咨询须知

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是面向全校大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活动的专职机构,通过专业的方式传播心理健康知识,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人才全面发展。

一、心理咨询是什么?

心理咨询包括一对一咨询和团体咨询。心理咨询是指专业人员在真诚、尊重、保密等原则的基础上,应用心理学以及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陪伴、帮助来访学生走过成长中的困难时期,使之从中调动自身潜能,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解除心理困惑,让大学的学习生活更轻松、愉快和高效。

二、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心理咨询?

前来做心理咨询并不一定意味着你有心理疾病!

当你遇到了学习压力、人际沟通、情感问题、能力拓展、人生规划和心理障碍等方面的问题,主观上有痛苦、困惑、难以抉择等不适感受,都可前来寻求心理帮助。

三、如何进行心理咨询?

(一)预约

在周一到周五上班时间,均可进行电话或现场预约。

 

如在非正常预约、咨询时间内遇特殊紧急情况需咨询的,可以通过辅导员和咨询中心取得联系。

(二)心理咨询时间:

每次咨询时间约为50分钟左右。由于心理问题的复杂性,很少咨询一次就可以完成,咨询师会根据当事人问题的性质及严重程度来


决定咨询的次数。咨询频率一般为每周一次。

来访学生要严格遵守预约的咨询时间,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来访,须提前联系中心工作人员调整时间。

四、心理咨询保密原则及保密例外

心理咨询严格遵循心理咨询保密制度,保护来访者的个人隐私。

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的行为可能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造成伤害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但应将有关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五、来访的学生有哪些权利?

心理咨询效果取决于来访者和咨询师的共同努力。心理咨询的原则是助人自助。咨询师会用真心和专业的视角陪伴你面对你的问题,但不要完全指望咨询师告诉你“应该怎么做”。心理咨询是一个自我探索、完善自我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咨询师会和你一起面对你的问题,一起探索你的内心世界的需要、愿望、冲突、困惑等,但最后解决问题的人是你自己,这个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促进你潜能激发、自我成长的过程。

来访者有选择咨询师的自由,有随时终止咨询的权力,咨询师会对之提出建议,但不会强行要求(危机干预除外)。若来访者随意终止咨询,其带来的不良影响由来访者本人承担。如咨询师在咨询活动中侵害了来访者的合法权益,应通过正式渠道、实事求是地向有关部门反映。

按学校要求,履行定期测评义务。

大学生心理健康中心会以不同方式组织学生参与心理健康测评,同学应积极配合,如不配合,将给与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心理咨询中心地址和联系方式

中心地址:图书馆一楼

中心电话:0718-8988668

 

 

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建设,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含预科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一年内受到学院三次以上(含三次)通报批评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未解除的情况下再次违纪者,给予处分级别需高于上一次处分级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伪造证据和作伪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明知他人违纪,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且危害结果严重,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不能正确认识自己错误的;

(二)屡教不改,再次受处分的;

(三)同时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经办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五)结伙寻衅滋事或斗殴的;

(六)纠集、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纪的。

第十条 违纪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一条 凡是受处分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受处分期间不得参与各类评奖评优;

(二)受处分期间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三)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四)已获奖学金的,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五)已获荣誉的,可视情况予以取消。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民族分裂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策划、指挥和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参与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学校管理、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

(二)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加入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十三条 不得在校从事任何宗教活动,违反规定者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参加宗教活动者;

2.穿戴反映宗教信仰服饰、标志者;

3.下载、持有、观看、存放、传播任何形式的含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音视频资料及宗教物品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传播宗教或发展信徒者;

2.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举行宗教活动者;

3.建立宗教团体或组织者;

4.组织、策划、强迫、教唆他人从事宗教活动。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和地方其他法律、法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严禁学生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包括学生宿舍)携带、存放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及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偷盗、诈骗或抢夺公私财物(包括汇单、存折、银行卡、校园卡以及软件、实验仪器、药品、基地果实、花卉及图书、期刊、文献、资料等)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偷窃、诈骗价值不满5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偷窃、诈骗500元以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三)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两次以上(包括两次)偷窃、诈骗的,无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为偷窃、诈骗作案提供信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及知情不报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参与分赃、销赃参照本条(一)款处理;

(六)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偷窃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包括公共设施、图书、期刊文献、资料等)者,除按规定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章用电、私接电源的,除没收所用的违章电器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肇事、殴打他人、结伙斗殴、伪证或提供凶器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分别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不听劝阻,用言语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参与打架,但造成打人或打架,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或为首聚众打人或打架的,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人,尚未致伤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伤他人,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扩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打人或打架过程中不听劝阻者,打人或打架后,以胁迫手段或勒索财物的方式使其“私了”者,从重处分;

(六)为他人提供凶器者,视其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用凶器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侮辱、殴打教职员工者,应从重处理。

(八)被邀参与聚众打人或打架的:

1、未动手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者,参考条款(三)相应所列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侵犯他人隐私、生活作风越轨、复制或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有侵犯他人隐私等不良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以恋爱为由纠缠对方,干扰他人学习或生活,甚至威胁、恐吓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校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进行性骚扰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充当婚外性伴侣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色情行为的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制作、复制、出售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音视频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习期间的饮酒行为及其产生的不良后果,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一)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饮酒,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酒后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妨碍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破坏公物造成财产损失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引发或参与斗殴事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因饮酒引发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均从重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者,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有害、暴力或反动等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互联网上撰写或转载,传播具有歪曲事实、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或影响学校形象等有害信息内容,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以下公民道德规范、破坏校园秩序,影响环境与卫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造谣、诬告、栽赃、陷害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学校形象的活动及行为,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会场或影剧场等公共场所秩序,或在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校园内私自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或变相营利的各种商业性活动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损坏校园环卫、园林、路灯等公用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无论是否已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均应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吸食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存放、制造毒品的,容留、教唆、诱骗、胁迫他人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参与、组织不良网络借贷或各类非法集资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收看、收藏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图片的,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翻印、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图片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学期内,对累计旷课不满10学时者,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院内通报批评,旷课累计达以下标准者,分别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6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在校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学生无故离校每一天均按6学时计;公益劳动、专业实习、政治活动以及军事训练等无故不到者,按实际活动时间折合课时按旷课计;迟到超过30分钟、早退超过30分钟,晚点名缺勤、自习旷课者均按旷课1学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分:

(一)凡学生参加各级行政部门、各类学校举办的考试,无论是否在校内进行,凡有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该考试成绩一律记为无效,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作违反考场纪律处理,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试图作弊的;

2.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的;

3.未经监考教师准许,私自调换座位的;

4.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中途离开考场的;

5.伪造考试证件但未造成事实的;

6.违规将答卷(含试题册、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但未造成事实的;

8.经学校认定的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三)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相应考试成绩记“0”分。

1.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定为考试作弊:

(1)夹带: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事先在墙面、桌面、考试用具和手掌等身体部位书写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2)偷看、抄袭夹带的资料或者他人的答案,或者给他人偷看、协助他人抄袭的,互相传阅有关资料的;

(3)利用说话或者约定手势等形体语言交换答案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2.考试部门、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作弊后销毁作弊证据、拒不提供事实材料,不配合调查,设法抵赖,企图隐瞒事实或包庇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3)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4)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5)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的;

(6)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

(2)组织作弊;

(3)考试再次作弊;

(4)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设备收发与考试有关的信息内容;

(5)偷窃或者传播试题(卷)或答案;

(6)向他人出售试题(卷)或答案谋取利益;

(7)伪造成绩;

(8)经学校认定的其它严重、态度恶劣的作弊行为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习期间,代人上课和抄袭他人作业、报告、设计

(论文)等成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调查报告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编造实验数据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课程设计、课程论文等抄袭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请他人代写作业或实验报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请他人代做实验或代替他人做实验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请他人代上课或替他人上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他人代上课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宿舍内的违纪行为按照《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根据处分管理程序,参照本办法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条 下列各项材料,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书面检讨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询问笔录等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鉴定书和有关部门的决定、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决定等。

第三十一条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书面意见,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送交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报校长办公会或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三)各种处分都要填写《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学生处分报批表》,连同证明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

(四)本办法所列举学校相关部门指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

第三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出具处分

告知书,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其中,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主管部门出具处分决定书,开除学籍处分以学校名义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学生的基本信息;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的处分期限,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设6个月、记过处分设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设12个月处分期。处分到期可按《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解除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管理规定》予以申请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处分的送达、公布及存档:

(一)处分决定和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从送交之日起生效;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

等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14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二)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书,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通过邮寄处分决定书告知学生家长;

(三)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的,学校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最新动态

CopyRight 2024湖北恩施学院版权所有

鄂ICP备10014107号 鄂公网安备 42280002001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