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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心理咨询师工作守则

发布日期:2019-10-30

    第一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心理咨询师在咨询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标准。

    第二条 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辅导关系之前或同时,如有必要,咨询师应向当事人说明自己的专业资格,以及咨询辅导的目的、技巧、程序上的规则及可能 影响咨询辅导关系的限制。

第三条 咨询过程中应坚持贯彻“关系平等、来访自愿、价值中立、信息保密”原则。

第四条 充分接纳来访者。尊重来访者的价值观念、宗教信仰、哲学思想、性取向、生活方式及文化立场等;当咨询关系出现分歧时,应以来访者的要求为基准;不得为满足个人之需求而牺牲来访者的利益。

第五条 为来访者负责。咨询过程坚持“同感、真诚、尊重”原则,建立良好的关系,耐心倾听辅导对象的倾诉。不可向来访者作不实的承诺,不可夸大咨询的作用,不为来访者做决定,不使来访者过于依赖咨询师。

第六条 为来访者保密。咨询师咨询时的记录,包括笔录、测验资料、信函及其他文件等均属咨询的专业资料,都属于保密范围,不得带出咨询室,需放到指定的地方存放。咨询师对外界或用于咨询人员训练或学术研究时,有责任对来访者的姓名予以保密,内容必须加以改写,并确定信息的内容客观正确,以保证来访者不被辨认出来。

第七条 涉及来访者或他人生命安全的事项不属于专业保密的范围,应立即报告中心,这些事项包括:

1)来访者想要自我伤害或自杀的事情;

2)来访者想要伤害别人或杀人的事情;

3)来访者牵涉到儿童虐待或疏忽的事情;

4)来访者涉及公共危险的事情。

但在此类情况下,也只能将相关的信息透露给相关的人员,并尽力向相关人员说明利害,不可歧视来访者,并共同为来访者保密。

第八条 避免与来访者形成双重或多重关系。如果咨询师与来访者形成双重关系是不可避免的,咨询师有责任事先告知来访者可能的利弊得失。

第九条 咨询师应了解自己专业职能的局限性。咨询师自认或发现己建立的咨询关系对来访者无所助益时,应向来访者说明原因立即终止咨询关系,而协助转介来访者给适当的咨询师。

第十条 心理咨询师应注重集体力量,遇到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例要集体会诊,分析讨论,以求妥善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 咨询师应接受训练与督导,定期参加中心举办的督导、案例讨论等活动,并积极、主动参加咨询师的相关培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推动心理咨询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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