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按照《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评选;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按照《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评选;
第六条 特等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一)在本学年度被评为三好学生标兵,且本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都在评选范围10%内;
(二)外语水平达到国家要求的四级标准(体育、艺术、外国语学院二外要求达到该院所要求的最高标准);
(三)必修课、选修课成绩特别优秀;
(四)《国家体制健康标准》成绩达良好及以上;
(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爱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一)一等奖学金
1.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班级前三名;
2.必修课、选修课成绩优秀;
3.《国家体制健康标准》成绩达良好及以上;
4.二年级以上本科学生英语过四级(体育、艺术专业学生要求英语课程成绩合格;二年级以上专科学生英语过三级
5.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爱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
(二)二等奖学金
1.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为所在班级学生数的10%以内;
2.必修课、选修课成绩良好,无不及格和重修现象;
3.《国家体制健康标准》成绩达合格及以上;
4.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爱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
(三)三等奖学金
1.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所在班级学生数的20%以内;
2.必修课、选修课成绩合格,无不及格和重修现象;
3.《国家体制健康标准》成绩达合格及以上;
4.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爱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定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爱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
(二)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成绩均在良好以上,本科学生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增专科学生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
(三)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两次及以上;
(四)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
(五)有良好的就业意识或自愿并批准到艰苦和边远地区工作;
(六)身心健康,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第九条 在校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相关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一)有反党、反国家行为;有极端宗教思想及行为者。
(二)未按时注册、取得学籍者;
(三)本学年有补考、重修者;
(四)本学年内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五)本科不能正常获得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者、专科不能正常获得毕业证书者,不得参与“优秀毕业生”的评定;
(六)毕业前有违法违纪行为者,或被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七)所在寝室未获得“文明寝室”荣誉称号者;
(八)因自身安全意识薄弱造成安全事故者;
(九)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十条 国家级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时间、名额由省教育厅下达,学校择优评选推荐;学校奖学金每学年9-10月评选(预科学生每年6-7月评选);“优秀毕业生”每学年5-6月评选;社会奖学金奖励标准、名额和时间由学校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获奖学生填写《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荣誉称号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表彰形式及奖学金的发放:
(一)奖学金实行教育部、校、院三级管理,其中国家级奖学金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划拨至学校后发放,学校奖学金由各二级学院发放;
(二)毕业班不进行毕业学年奖学金评选,按规定评选 “优秀毕业生;
(三)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各院选派获奖学生代表参加,各院也可召开总结表彰会议。
第四章 评定机构及程序
第十三条 奖学金评定机构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负责人,各院负责学生工作领导组成。各院成立相应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各班在完成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奖学金评定;
(二)班级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名次确定初评名单,由班主任、辅导员签字后报所在学院评优工作领导小组;
(三)各院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名单及个人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如无异议,即确定正式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对各院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后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即报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发文表彰;
(五)国家奖学金、特等奖学金和其它奖励在各院推荐的基础上,由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