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及权重:
(一)基本素质测评(占20%)
(二)学习成绩测评(占60%)
(三)实践创新能力测评(占20%)
二、综合素质测评方法:
(一)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分项积分、综合评估的办法进行测评。
(二)综合素质测评积分公式:
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基本素质测评分×20%+学习成绩测评分×60%+实践创新能力测评分×20%
(三)综合素质测评等级评定: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与不及格五等。各学院以同一年级的同一专业或同班级为单位,按综合素质评分高低评定等级。其中优秀占20%,良好占40%,中等占20%。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等级为不及格: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2.严重违犯校纪校规,本学年内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3.基本素质单项得分不及格者;
4.本学年的体质健康测试不合格者。
(四)综合素质测评名次评定:
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在同一年级的同一专业或同班级内排列名次。
三、综合素质测评分项评分要素及标准:
(一)基本素质测评
基本素质测评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学习态度、组织纪律观念和身心素质等五项内容,每项分值为20分,共计100分。
基本素质测评分=思想政治表现(20分)+道德品质修养(20分)+学习态度(20分)+组织纪律观念(20分)+身心素质(20分)
1.思想政治表现(20分)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国家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对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学生,本项直接记零分。
政治上积极上进,关心时事,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2.道德品质修养(20分)
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诚实守信,为人真诚,尊老爱幼,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热爱劳动,热心公益,爱护环境,爱惜粮食,勤俭节约,不奢侈浪费;未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劳动活动或成绩不合格者,本项直接记零分。
集体荣誉感强,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与集体活动,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荣誉和利益的事。
3.学习态度(20分)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标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好学,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
认真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诚信考试,考试不舞弊,恪守学术道德,自觉抵制学术不端等行为。
不参加晚点名主题演讲或晚点名主题演讲学年平均成绩不合格者,本项直接记零分。
4.组织纪律观念(20分)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令行禁止。
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做到人走断电,按时熄灯就寝,自觉维护宿舍环境卫生。
大一学生认真参加并完成入学教育和军训任务。
5.身心素质(20分)
有健康的体魄,自觉锻炼身体;无请假记录不扣分,有请假记录各院酌情扣分;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不合格者,本项直接记零分。
具有心理健康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乐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融洽。
表一:基本素质具体内容及扣分标准
类别 |
具 体 内 容 |
分 值 |
纪律处分 |
留校察看 |
20分/次 |
记过 |
10分/次 |
严重警告 |
6分/次 |
警告 |
4分/次 |
通报批评 |
学校(含宿舍卫生、教室卫生打扫不合格通报) |
2分/次 |
学院(含宿舍卫生、教室卫生打扫不合格通报) |
1分/次 |
其它违纪 |
旷课(含晚点名、政治学习),但不够通报批评和处分者 |
2分/次 |
无故不参加有组织的集体活动(含党团活动)或班级、宿舍楼栋公共区域的卫生扫除、公益劳动 |
1分/次 |
不遵守宿舍正常作息晚归或喧闹影响他人休息者 |
1分/次 |
不遵守课堂秩序或迟到、早退者 |
1分/次 |
课堂旷课及无故缺勤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者 |
2分/节课(次) |
自身安全意识薄弱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 |
5分/次 |
其它违纪情况,由辅导员依据学生实际表现确定 |
1分/次 |
备注:凡有纪律处分、旷课记录均在基本素质总分中扣除。
(二)学习成绩测评
学习成绩测评以学生课程学习为基础考评,课程成绩包括学年内所修课程(不含通识选修类课程)的成绩。由于目前我校实行的是学年制和学分制,因此考评的方法有所不同,分别按以下两个公式计算,学习成绩测评主要考察学生每学分或每教学学时所取得的成绩。
1.学分制学生的学习成绩测评
成绩测评分=∑(课程学年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2.学年制学生的学习成绩测评
成绩测评分=∑(课程学年成绩×学时)÷∑课程学时
(三)实践创新能力测评
实践创新能力测评主要包括科技创新、专业及文体竞赛、社会工作、文学及艺术作品和其它奖励等五项内容。
实践创新能力分依据获奖证书、刊物原件、等级证书和外语、计算机、普通话的课程成绩以及担任社会职务和获奖等情况,按相应的加分标准,进行记实性考评。
实践创新能力测评分=【科技创新奖励分+竞赛奖励分+社会工作奖励分+文学艺术作品奖励分+等级资格证书奖励分】×20%
1.科技创新奖励分
(1)学术论文类
主要内容:学生本学年度在校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科技成果、调查报告等所获奖励分;独撰作品得满分、第一作者得80%、第二作者得40%、第三作者得20%、各类增刊按加分标准减半执行;结题发表的专著、论文按此表标准加分,调研报告或论文未发表结题的按此表标准减半加分;刊物级别无法确定,由学院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比照相应类别予以加分;加分以论文实际发表为准,仅获得用稿通知不计入加分范围。详见表二:
表二:学术刊物加分标准
级 别 |
分值 |
一级期刊 (SCI、EI、ISTP、AHCI、 SSCI、CSSCI收录) |
30分/篇 |
二级期刊 (中科院和中国社科院各专业所、按照学科分类的全国一级学会出版的学报级期刊) |
20分/篇 |
三级期刊 (《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统计源刊,《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收录期刊) |
15分/篇 |
其它刊物 |
10分/篇 |
(2)科技创新类
主要内容:学生本学年度内参加由学校和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大学生创新项目竞赛、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所获奖励加分。同一学年度同一作品获不同等级的奖励取其最高分,不累加。学生完成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且成绩合格加2分,与团队立项不累加。详见表三:
表三:科技竞赛、社会实践活动加分标准
级 别 |
分 值 |
大学生 创新项目 |
国家级 |
|
负责人 |
30分/项 |
参与者总分 |
25分/项 |
省级 |
|
负责人 |
25分/项 |
参与者总分 |
20分/项 |
校级 |
重点项目 |
负责人 |
15分/项 |
参与者总分 |
10分/项 |
一般项目 |
负责人 |
12分/项 |
参与者总分 |
8分/项 |
|
院级 |
重点项目 |
负责人 |
8分/项 |
参与者总分 |
6分/项 |
一般项目 |
负责人 |
6分/项 |
参与者总分 |
4分/项 |
暑期社会 实践项目 |
省级 |
重点项目 |
负责人 |
25分/项 |
参与者 |
12分/项 |
一般项目 |
负责人 |
20分/项 |
参与者 |
10分/项 |
校级 |
重点项目 |
负责人 |
15分/项 |
参与者 |
8分/项 |
一般项目 |
负责人 |
12分/项 |
参与者 |
6分/项 |
院级 |
重点项目 |
负责人 |
8分/项 |
参与者 |
4分/项 |
一般项目 |
负责人 |
6分/项 |
参与者 |
3分/项 |
备注:其它科研立项参照此表执行;参与者各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加分。
(3)专利类
主要内容:学生本学年度获得国家专利的,每项加30分。团队申请专利者,限团队前5名成员,第一专利人加全分,第二专利人加全分的1/2,第三专利人加全分的1/3,依次类推。
(二)竞赛奖励分
根据比赛级别、获奖名次给予奖励分;各类竞赛活动以政府机构组织的为准;民间机构组织的视情况而定;体育竞赛类破国家、省、州、校记录者,在同等分基础上加倍记分;精神文明奖按优胜奖加分。同一学年度同一竞赛项目、作品获不同等级的奖励取其最高分,不累加。
1.专业竞赛类
主要内容:学生本学年度内参加上级组织、学校及有关部门举办的英语、化学、物理等各种专业知识竞赛、百科知识竞赛、演讲赛、辩论赛、征文比赛等学习竞赛活动所获奖励分。详见表四:
2.文体竞赛类
主要内容:学生本学年度参加上级组织、学校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种文艺、体育竞赛活动所获奖励分。详见表四
表四:专业、艺术、体育竞赛活动加分标准
级 别 |
获奖等级 |
分值 |
国家级 |
一等奖(第一名) |
30分/次 |
二等奖(第二名) |
25分/次 |
三等奖(第三名) |
20分/次 |
优胜奖 |
12分/次 |
参赛者 |
8分/次 |
省(部)级 |
一等奖(第一名) |
20分/次 |
二等奖(第二名) |
15分/次 |
三等奖(第三名) |
10分/次 |
优胜奖 |
8分/次 |
参赛者 |
6分/次 |
州(校)级 (含校内各职能部门举办的活动) |
一等奖(第一名) |
10分/次 |
二等奖(第二名) |
8分/次 |
三等奖(第三名) |
5分/次 |
优胜奖 |
3分/次 |
参赛者 |
2分/次 |
县(院)级 |
一等奖(第一名) |
6分/次 |
二等奖(第二名) |
4分/次 |
三等奖(第三名) |
3分/次 |
优胜奖 |
2分/次 |
(三)社会工作奖分
1.任职类
主要内容:学生本学年度在校承担社会工作,依据其担任工作职务、工作时间和工作实效给予奖励分;担任多项社会工作者取其最高分,不累加;具体加分情况详见表五,表五未列人员,如确实需要,由各学院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加分意见并报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审批,获准后纳入相应类别。
表五:各项学生干部职务加分标准
|
副书记(主席、秘书长、会长、理事长、班长等) |
常委(副主席、副秘书长、副会长、副班长 |
部 长 |
副 部 长 |
委 员 |
部门 干部 |
寝 室 长 |
楼 层 长 |
楼 栋 长 |
二级学院 团委、学生会 |
8分 |
7分 |
6分 |
5分 |
3分 |
3分 |
|
|
|
班级 团支部、班委会 |
6分 |
4分 |
|
|
2分 |
|
学生社团 |
6分 |
5分 |
3分 |
2分 |
1分 |
|
备注:①学生干部职务基础分为一学年(十个月)总分,任职5-9个月者,给一半分,少于5个月者不给分;②考核不称职的学生干部不加分;③兼职学生干部(除兼职寝室长外),按任职最高分加分,其它兼职每职加1分
2.表彰类
主要内容:凡因表现好受校级(地厅级)以上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包括党员“优秀”格次、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楼栋长、优秀楼层长、优秀寝室长、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团会员)等,或在精神文明建设、公益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受到有关单位的正式通报表扬,按加分项所列加相应分,同一事项以最高分加分,详见表六:
表六:各类表彰加分标准
级 别 |
具 体 内 容 |
分值 |
国家级 |
国家级表彰、奖励 |
20分/次 |
省级 |
省级表彰、奖励 |
10分/次 |
校级 |
校(州级)级表彰、奖励 |
5分/次 |
通令嘉奖 |
5分/次 |
学校通报表扬 |
3分/次 |
标兵寝室成员 |
3分/次 |
院级 |
学院表彰 |
2分/次 |
其它 |
因公益行为在社会上产生良好影响的 |
5分/次 |
(四)文学艺术作品奖励分
主要内容:学生本学年度内在校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上发表小说、诗歌、散文、通讯、消息等作品的奖励分。同一成果在不同级别的报刊杂志上发表,取其最高分,不累加。详见表七:
表七:文学、艺术类作品加分标准表
|
新闻稿件 |
文学作品 |
广播稿件 |
影视作品 |
国家级 |
15分 |
15分 |
15分 |
15分 |
省(部)级 |
10分 |
10分 |
10分 |
10分 |
州级 |
5分 |
5分 |
5分 |
5分 |
校级 |
3分 |
3分 |
2分 |
3分 |
院级 |
2分 |
2分 |
1分 |
2分 |
备注:①作品必须原创;②个人专著加15分;③网络发表作品视情况而定;④运动会稿件由各院制定加分标准;⑤获奖励的作品按照表四标准执行;⑥独撰作品得满分、第一作者得80%、第二作者得60%、第三作者得40%;⑦各类增刊及图片作品加分标准减半执行。
等级资格证书奖励分
主要内容:外语、计算机、普通话、职业技术等素质的实际运用能力。详见表八:
表八:各类等级资格证书加分标准表
项 目 |
等 级 |
加分标准 |
备 注 |
外语等级证书 (外语专业参照执行) |
CET-3 |
5分 |
以 获 证 当 年 为 准 |
CET-4、外语专业TEM-4 |
7分 |
CET-6、外语专业 TEM-8 |
10分 |
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计算机专业参照执行) |
一级 |
4分 |
二级 |
6分 |
二级以上 |
8分 |
普通话 |
二级乙等 |
4分 |
二级甲等 |
6分 |
一级乙等 |
8分 |
一级甲等 |
10分 |
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
合格 |
4分 |
四、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实施:
(一)学校、院、班分别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
1.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
组 长: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
成 员:学工处处长、教务处、科研处、校团委负责人,各二级院负责学生工作领导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工处处长担任。
2.各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
组 长:由各二级院负责学生工作领导担任
成 员:学生科长、团委正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院学生会主席
3.各班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
组 长: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担任
副组长:团支书、班长
成 员:班、团干部、3~5名学生代表
(二)测评程序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10月期间完成。
2.学生在进行学年个人总结、鉴定的基础上,按照《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提交各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评议。
3.各班学生综合测评小组在学生自评基础上对照《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和各种有效原始记载及证明材料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提交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查。
4.各院在每年9月底以前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送学校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5.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各班将测评结果在提交测评工作小组审查前向学生公布,允许学生在三天内提出质疑。
6.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对院部上报的审查结果审核批准后生效。
(三)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处理与归档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等级奖学金及各类优秀学生评比的重要依据。
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记入《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学年鉴定表》,归入学生档案。
(四)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有关问题的说明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所涉及的学业成绩以教学主管部门和各学院审核的结果为准。各单项得分或扣分均不得超过单项总分。测评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2.除学分制以外的各类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均以百分制计入,凡按五级制评定的成绩,须换算为百分制,换算方法是:优秀记90分,良好记80分,中等记70分,及格记60分,不及格记50分。
3.各类科学发明、科技创作获得不同层次奖励,只按最高项记分。
4.同一篇论文(或作品)多次获奖,或同一比赛有多个轮次,均只计算最高分或最后结果(论文或作品以发刊或获奖时间所在的学年度为计算时限)。
5.参评学生各类证书必须真实,否则综合测评成绩认定为不及格。
6.各项测评结果只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五、各学院可根据本方案制订实施细则,报学校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六、本方案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与本方案相违背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由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