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财教[2007]92号)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名额分配、资助标准与基本要求
第三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学校实际制定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方案,可向国家规定的特殊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参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校纪校规;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已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
(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一)评选年度有违规违纪行为并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二)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的学生,还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特等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九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批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要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申请和初评。
第十条 经学生申请,各学院初评推荐,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组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细则,并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经教育部批复后,按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学校分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加强受助学生后续管理,重点做好感恩、诚信教育,引导和监督学生要合理使用受助资金,解决生活困难,确保顺利完成学业。对在评审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受助后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或不当消费行为、休学退学等学籍异动、违反校纪校规、因自身安全意识淡薄造成安全事故等情况者,学校将收回资金,所退款项纳入下一年度评审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受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以感恩的态度回报社会。学校将对受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的情况进行核实,作为下一年度申请助学金的参考。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