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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图文:kjxg 发布日期:2015-09-26 发布日期:2015-09-26

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安全教育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强化学生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的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全体师生必须高度重视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问题,提高警惕,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安全管理在各系(部)实行安全责任人负责制,各系(部)主任为学生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五条 各系(部)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全权负责本系(部)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了解和掌握学院周边的安全环境和治安等情况,定期对本系(部)学生进行安全

防范方面的指导和教育;

3、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或上报学生工作部和学院领导;

4、如果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方面发生事故,及时向保卫部门、学院上报并协助处

理。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六条 各系(部)要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知识宣传,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一)人身安全:学生必须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时刻提高警惕,不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学生必须遵守以下人身安全防范事项:

1不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地方佩戴金银首饰和携带贵重物品。严禁到施工工地和学院周边的山林及偏僻、阴暗的地方逗留、游玩。

2、严禁学生到水库、湖泊或河流游泳。

3、为确保安全,晚上出外学习和活动,必须2人以上结伴同行,晚上不得迟归或不归。不轻信陌生人,在校区发现异常情况及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老师。

4、系(部)组织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有教师带队,活动组织者应当首先落实安全措施,凡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集体活动均不得举行。学生自行组织的校园外活动,应当事先得到所在系(部)安全负责人的书面批准,然后由班主任老师带队。未得到书面批准的活动,其责任由学生自己承担。

5、严禁攀爬阳台、窗台、走廊、围墙等高危地带;远离高压电地段;严禁进入周边施工现场;气候恶劣时(雷暴、大风)避免外出,遇雷电时不要站在树下躲雨。

6、注意饮食卫生,尽量在学院食堂用餐,如需在外用餐,应选择卫生条件好的场所,以防食物中毒。严禁酗酒,防止酒后闹事、打架斗殴等现象的发生。

7、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和证件,大额现金要存入银行,切忌将有关证件与银行卡同时带在身上,以防丢失后被盗取;及时修改各类卡上的原始密码并注意保密,证件与银行卡丢失应立即向有关单位申请挂失。

(二)交通安全:学生必须遵守以下交通安全事项:

1、遵守交通规则,上街时尽量走人行道及斑马线,不要钻挤道路中心护栏,横穿马路时要看清左右30米内有否行驶的车辆;

2、乘坐交通工具时,必须查看所乘车船是否规范,人员有否超载,有秩序地上下车船,上下车船时要待其停稳;

3、遵守船舶等交通工具搭乘规定,严禁上船后在舷外及甲板站立,严禁在船上嬉戏、打闹、随意走动,严禁进入机舱或驾驶台。严禁搭乘其他非正当营运的车辆、船舶;

4、骑车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禁止飙车。

(三)宿舍安全:在宿舍必须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严禁在宿舍内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偷盗或从事其他一切违法行为。违反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触犯法律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严禁私自在外租房;学生因特殊原因需在外过夜者,必须由本人提前向老师请假。

3、学生宿舍不得私自留宿外来人员(包括亲友、校内外同学、朋友等),特殊情况学生宿舍须留宿外人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老师批准后方可入住。

4、学生离开宿舍应关好门窗,保管好钥匙,贵重物品、现金等应由学生本人妥善存放,以防内外盗的发生。单独在室内时,要警惕陌生人的来访。

5、做好防火安全,遵守消防、学生管理、物业管理等各项规定:不得随便使用设在学生宿舍楼的消防设施;禁止在宿舍楼焚烧东西;严禁在学生宿舍使用蜡烛及电炉、电饭煲等违章电器;禁止在学生宿舍楼私拉电线、偷接公用线路等违规用电;在夏秋季节,为驱蚊点燃蚊香,必须有绝对的安全措施,严禁将蚊香直接放置在家具及地板上;严禁在宿舍区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严禁在宿舍内乱扔烟头;熟悉宿舍的紧急消防通道,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熟悉宿舍楼消防器材的分布,爱护消防器材;主动阻止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积极向老师反映安全隐患。

6、学生在假期离校前应妥善安置财物,关闭好无人宿舍的门窗,切断电器电源、关闭水龙头,并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七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性现象和突发事件,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防盗、防火、防病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防患于未然。

第八条 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学生工作考核体系,并落实到班级和宿舍。各系(部)应有一名领导主管本系(部)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层层责任制度。

第十条 在校园范围内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学生在日常学习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学习各种安全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 组织大型的学生集体课外活动,须经活动主管部门对活动的时间、场所、参加人员、活动内容、安全措施、活动组织者、安全责任人等进行认真的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院有关部门和相关系(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 全体教职工要树立安全意识,在做好本职工作中,引导学生保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和职责。

第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四章 安全责任和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正常的教学活动和在日常生活中,因学院有关单位忽视安全管理,措施失当等,造成学生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学院有关单位负责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按政策规定和国家法律程序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外单位来校参加校内建设,因安全管理或措施失当,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该单位负直接责任,并负责处理善后工作。因学生过错行为,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公益劳动及系(部)以上部门(含系(部))批准的集体活动,应遵守活动纪律及有关规章制度,否则,因学生违规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违规学生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集体或社团组织活动,应履行审批手续。否则,发生意外,由组织者和参加者承担相应责任。由学生自发组织的活动,发生意外,由学生本人及参加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因私请假或擅自离校外出,发生的一切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后在规定时间未离校者,在校内外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教室、实验室、宿舍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引起火灾、失盗等,造成学院、本人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违规学生承担责任和赔偿。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或损失后,学院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盗、失火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等事故,学院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校园发生安全事故,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学院将及时交由司法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对重大事故学院有关领导将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院应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在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院不知去向的学生,各系(部)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院有关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视情况报告当地公安部门。两周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院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八条 凡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家长(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院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九条 因责任不在学生本人的意外死亡,由学院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院承担的意外死亡,学院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院可酌情予以一定的困难补助。刑事犯罪造成的学生意外死亡,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提倡学生积极参加人身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院应报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事故处理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向学院或上一级部门申诉,由上级部门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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