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对学生的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及行政机关依法按章行使职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取得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对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对本人给予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
第三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1、被取消入学资格的;
2、被退学处理的;
3、因违法违纪、违规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
分的。
第四条 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
第五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院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该委员会由学院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15人组成。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学生申诉;
2、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4.、协助申诉人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
5、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于学生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
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申诉书》,并按学院统一制定的申诉书及其要求,准确填写。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原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有权申诉的申诉人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做出: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1、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2、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4、申诉材料不齐,在申诉时限内没能补正的;
5、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情况的申诉暂不受理:
1、申诉材料不齐备的;
2、提出的书面申诉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对以上情况暂不受理的申诉,待申诉人补正后受理,其原申诉时限不变。
第十三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与复查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予以受理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回复申诉人。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时,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当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决定采取一般程序复查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十七条 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1.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
2.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3.听取原处理部门领导、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4.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5.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听取复查小组的书面复查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讨论,并作出复查结论。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的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到会,其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才能视为有效。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
过罚相当,应当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2.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解除或变更原处理决定
(1)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过罚不相当的;
(4)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章所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一种:
1.本人签收;
2.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时限七天)。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
执行:
1.对申诉人的原处理单位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申诉处理听证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复查的调查可以采用听证方式进行。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和代理人同意。
学生申诉处理听证会,应当按照以下听证的规定和程序组织。
1、申诉处理委员会指定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2、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3、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4、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5、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6、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7、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8、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证会后,应及时召开会议,按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2014年9月1日起施行。